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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促进会财务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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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促进会(以下简称金促会)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结合金促会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金促会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资产管理等的监督。

第三条 预算管理监督:金促会每年按时编制财务预算方案,财务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金促会秘书处通过财务系统控制监督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分析项目预算执行进度,针对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将年度预算执行结果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条 收入管理监督:金促会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收入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金促会根据各项收入用途严格划分为会费收入和非会费收入,各项收入全额进入金促会专用账户,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由秘书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捐赠方有权向金促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金促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条 支出管理监督:金促会经费支出要严格执行财经分级审批制度,秘书处负责人要认真审查每笔费用的开支是否真实、合法、合规。不得伪造、变造借款报销凭证,序列支出等。

第六条 资产管理监督: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金促会业务范围和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金促会的财产及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七条 金促会按照相关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八条 金促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九条 金促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金促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账务进行审计,并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平台上公布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金促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促进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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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21 21: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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