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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概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促进会会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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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员是协会的主体,为了提高协会会员质量、增强协会凝聚力、激发协会的组织活力,依据协会章程,作为章程的补充,特此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协会秘书处设专人管理会员工作。管理人员必须了解浦东金融机构的整体情况,了解核心会员的主要情况。会员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条 协会会员要分类管理,分类方法有4种:

1.按照会内职务

2.按照会员单位类型

3.按照会员所在行业

4.按照会员活跃度。

分类管理的目的是要对每一类别的会员的代表性进行评估,提高协会针对各类型会员工作的专业化程度。

第三条 协会为每一个会员建立会员档案,会员档案主要包括:

1.入会登记表

2.会员单位情况简介

3.会员单位联络员情况

4.会员的会内工作记录。

会员单位对于登记表上的各个项目要准确、全面的填写。对于因故退出协会的会员,其档案也要妥善保管。

第四条 协会建立会员单位联络员制度,确保协会各项工作和信息以及各单位的需求和建议能及时准确互通传递。协会联络员是指由各会员单位推荐,代表所在单位与协会秘书处的日常联系,协助协会把各项活动信息传达给单位相关部门,把所在单位的有关诉求和问题反馈给协会,有义务在行业和单位协助推广、宣传,提高浦东金融机构的行业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五条 对于会员的会内工作,要进行会员考核登记。对会员参加活动、缴纳会费以及基于协会开展的各种交流与合作等,都要进行登记,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其会内职务和待遇的重要依据。对于会员单位的社会表现,也要及时登记并记入档案,会员必须做社会公共准则的模范执行者,要为协会树立社会形象,一旦发现会员有不良社会行为,证据确凿且社会影响严重者,要依照章程规定提交理事会,讨论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六条 具有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理事职务的会员单位代表调离岗位后,新就任人员不能直接代理原单位代表的会内职务,经协会考核、本人同意,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能接任原会内职务,也可就任新的会内职务。

第七条 会员要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取消会员资格的条件除了违犯法律、欠缴会费之外,还要将会员对其它会内义务的履行情况,如参加协会活动等,作为衡量会员资格及享受相应待遇的主要条件之一。对此规定如下:

1、不参加活动的各级别会员,对于活动中的讨论的事项不具有发言权,也不享受活动现场的其他待遇。

2、连续6次不参加活动的,停止享受会内一切会员权利和待遇,只保留会员名誉,并给予警告,对于连续1年或6次以上不参加活动的,视同自动退会处理,不再享有会员名誉。

3、对于连续6个月不参与相应工作的会内领导,做自动离职处理,恢复原职,需要重新审定其资格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九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促进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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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21 21: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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